注册外资企业登记名称的要求

2020-04-18 浏览次数:141

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,并申请登记注册。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**称权。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,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**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。

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:字号(或者商号)、行业或经营特点、组织形式。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(包括自治区、直辖市、下同)或者市(包括州,下同)或者县(包括市辖区,下同)行政区域名称:

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*十三条规定,即:**批准的;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;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**民币或600万美元;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。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*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的,需**决定。

使用外国(地区)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、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,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“(中国)”字样;企业可选择字号,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。字号中不使用较高、比较级,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,行业限定语、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。

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,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,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。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追赶其经营范围的业务。

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,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,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。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,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、阿拉伯数字。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:

⑴、有损于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
⑵、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;

⑶、外国国家(地区)名称、国际组织名称;

⑷、政党名称、党政军机关名称、群众组织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及*番号;

⑸、汉语拼音字母(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)、数字;

⑹、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。


18600220006.b2b168.com/m/
联系我们

在线客服: 270800075

联系人:皇甫天晟

联系电话: 18600220006